在技術轉讓活動中,合同雙方對后續技術成果的分享方式若未作明確約定,常會引發爭議。以某工廠與某研究所簽訂的節能燈具技術轉讓合同為例,雙方僅就現有技術成果的轉讓達成協議,卻未規定后續研發成果的歸屬與分享辦法。這一疏漏可能導致未來合作中的權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技術轉讓合同中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屬于改進方所有,其他方無權分享。但若雙方希望在合作中共同享有后續技術成果,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享機制,如約定后續成果的共有方式、使用范圍、收益分配比例等。
實踐中,建議合同雙方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充分考慮技術發展的動態性,明確后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規則。例如,可以約定雙方對后續改進成果享有優先使用權,或按一定比例分享后續技術成果帶來的經濟利益。此類約定不僅能避免潛在的糾紛,還能促進雙方在技術領域的持續合作與創新。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后續技術成果分享問題是合作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合同雙方應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通過明確約定來保障各自權益,推動技術成果的持續轉化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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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8 0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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